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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1980年版)

本文目录

  1. 婚姻登记处的上一级是什么单位
  2. 婚姻登记条例1980年版
  3. 广西民政局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婚姻登记处的上一级是什么单位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见,婚姻登记的上机机关是民政局。

二、婚姻登记条例1980年版

颁布时间】1980-9-10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发文号】

【失效时间】2021-1-1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0年

三、广西民政局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依据《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结婚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役军人,须参照总政的有关文件执行。

不允登记的情形:

《婚姻登记办法》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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