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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中三个具体关系是(代理委托关系的三个条件)

本文目录

  1. 经销商、厂家代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2. 请问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3. 代理商与公司的区别!公司与厂家的关系
  4.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5. 代理委托关系的三个条件

一、经销商、厂家代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经销商、代理商等在向客户自报家门时,有时会故意模糊自己的身份来体现自己在当地的权力。老鬼用通俗语言阐述一下就清楚了——(老鬼温馨提示:毕竟是较为专业商业规则的阐述,不是看娱乐、休闲类文章!没有捷径三言两语就能让你两秒钟明白!认真看五分钟吧!请您为了能真正了解这些专业词汇,耐心一点去看。)

一、严格来说,他们可以统称为“经销商”

经销商,没有生产许可,都是拿生产厂家的产品来“经营、销售”。

因为他们从厂家获得的销售权限不同,名称、叫法就有差异了。

二、厂家代理、分销商

厂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直接从厂家拿货,然后再销售给下游的经销商或者直接的使用客户。

厂家代理,又分为厂家独家代理和非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一个经销商全权代理这个厂家的某个产品。“独家”分为:1,某个区域的独家,2,全国范围内的独家。

非独家代理:很多经销商都可以从厂家去拿货,销售。可能一个区域内有好几个从厂家拿货的经销商同时存在。(这和厂家的销售策略有关系,不同厂家选择代理商方式是不同的。)

分销商:顾名思义,从独家代理商或者非独家代理商手里拿货再进行销售。说白了:他们的货,不是从厂家直接拿的!

三、“独家”权力的分层授权

厂家可能把某产品在某个区域的经销权单独授予了某个经销商。这个区域内所有的产品都必须通过这个经销商向下游的经销商、顾客进行销售。

那么这个独家的经销商(又叫独家代理商)就可以在他所负责的大区域内分销该商品。

例如,某个独家代理商代理了厂家某个产品在华东地区五个省市的销售权。他就可以向下游授权某经销商独家或者非独家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方的销售权。

这些获得独家或者非独家销售权的经销商,又叫“分销商”(分发销售嘛,哈哈哈)。区别就在于是不是“独家”。

说白了:无论从厂家拿货的代理商,还是不从厂家拿货的经销商,(他们其实都应该叫经销商,“经销商”这三个字才是他们真正的称呼!)是不是“独家”,那得了解厂家或者代理商给他们的权限。

耐心看完老鬼上面所说,一定能分析明白他们之间的关系的。看似错综复杂,搞明白了也就那么回事儿。

越多分享,越多收获!

我是老鬼,谢谢!

二、请问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代理关系中三个具体关系是


地级市区拥有品牌独家使用和经营权。代理权有国家代理,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甚至还有镇级代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

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三、代理商与公司的区别!公司与厂家的关系


代理关系中三个具体关系是


代理商一般的某公司某个产品、某个系列的产品地区性的代理商,仅限于在划定的区域内所代理的产品进行销售活动,代理商必须按照代理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量的销售任务和进货量,代理商就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公司的关系就是商业关系,非从属关系。

公司是负责代理商代理产品的生产或供货方,按照代理协议,划定所属独立区域范围、代理权限、期限、供货和发展代理商工作,公司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代理商的关系就是商业关系,非从属关系。

四、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来自法律快车

五、代理委托关系的三个条件

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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