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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目录

  1.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 哪些行为属于疫情中违法行为

一、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2、违法对象不同。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代号。

3、客观表现不同。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制售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代号。

4、危害结果不同。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为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标志、记号(文字、图形)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冒牌商品行为是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发生误认,具有具有侵犯他人名称权和商品产誉之目的。

二、哪些行为属于疫情中违法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今天,在“洞见”公众号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疫情之中,上海一女子在家中囤了9吨医用酒精,欲牟暴利,后来被警方逮捕。

女子在金钱的诱惑之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韩九叔写道:不正当的门径,往往通向穷途末路。

《易经》有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人在做,天在看。

期待疫情早日结束,人人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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